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湘税函〔2018〕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湘税函〔2018〕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适用范围
(一)《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适用于所属期为2018年 12月 31日 (含)以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的税款,以及所属期为2019年 1月 1日起 (含)除个人所得税外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的税款。
(二)《纳税记录》,适用于纳税人2019年 1月 1日 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二、规范《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编码规则
为满足我省多渠道开具的需要,对税务总局顺序号的编码规则作适当调整,避免金税三期系统、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开具规则相同可能导致的重号问题。省局在8位顺序码中的第1位数字,用1—3来代表该证明为办税服务厅在金税三期系统开具、4—7来代表该证明为电子税务局开具,8—9来代表该证明为自助办税终端开具,加以区分。如8位顺序号“10000001”“20000001”“30000001”为办税服务厅在金税三期系统开具,“40000001”“50000001”“60000001”“70000001”为电子税务局开具,“80000001”“90000001”为自助办税终端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 年12 月27 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