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0:36:31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5〕101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
沪财税〔2015〕101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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