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0:33: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82号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 年 1 月 1 日 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 年 1 月 1 日 至2016 年 4 月 30 日 ,免征营业税;自2016 年 5 月 1 日起 ,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 年 1 月 1 日 至2016 年 4 月 30 日 ,免征营业税;自2016 年 5 月 1 日起 ,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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