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4-9-12 10:43:27

强化法治化公平竞争审查 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2024年07月02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罗亚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职律师、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法学博士
国务院最近公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围绕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税务机关应认真学习领会,确保严格贯彻落实。
前不久,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笔者认为该制度文件与税务工作紧密相关,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学习、积极贯彻落实。
公平竞争审查覆盖范围宽。条例第二条明确:“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该条款将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各级次规定和具体政策措施均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这意味着,自2024年8月1日起,税务机关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要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标准严。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四个不得”的审查标准,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不得含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特别是“第三个不得”,首次以国务院最高法律效力文件的形式列举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四种优惠照顾,即税收优惠;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这意味着有关部门以后在制定税收优惠等政策时要遵循条例规定的这些审查标准。
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设计优。条例严格区分了三类政策措施出台主体的审查程序,即拟由单个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经起草单位初审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还设计了听取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的程序,第十六条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同时,条例明确规定,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条例规定的,不得出台。这些审查程序可以保障公平竞争审查规范进行,税务机关出台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要严格遵循有关程序规定。
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强。条例设计了严密的监督保障机制。比如,提出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要求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机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另外,条例明确,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定期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举报处理等情况开展督查;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些监督机制可以有力保障条例的落实,税务机关起草政策措施应严格依法规范,严格遵循条例规定,确保经得起公平竞争审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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