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二、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四、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五、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附件2)。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七、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八、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九、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十一、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附件3)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附件4),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十二、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十三、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十四、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十五、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十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十八、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十九、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度。
特此公告。
附件:1.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doc 2.“报废产品”类编码.xls 3.代办税费报告表.doc 4.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4月24日 “反向开票”打通“两新”堵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孙丽娜
时间:2024-05-24
【新闻回放】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召开政策发布会,发布并解读“武侯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首批政策”和《武侯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成都市武侯区相关负责人表示,计划首批拿出超过1亿元区级财政资金用于促进消费。
自国务院3月13日发布《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以来,浙江、江苏、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西、云南等地陆续出台细化优惠政策或印发具体领域行动方案,快马加鞭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以下统称“两新”)落地。相较于以往实施的以旧换新政策,“两新”领域更广、力度更大、水平更高。
《行动方案》从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和标准提升四个方面进行了部署,明确在钢铁等重点行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农业机械、教育文旅医疗设备等领域实施设备更新行动,并在汽车、家电、家装等消费品领域推动以旧换新行动。
大规模设备更新,是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举措。从目前市场情况来看,我国设备更新需求很大。有研究机构测算,目前,我国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设备投资规模约4.9万亿元,启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后,有望激活一个年规模超5万亿元的大市场。
消费一头连着宏观经济,一头连着千家万户,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从消费品更新的市场需求看,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消费品市场“有没有”的问题已基本解决,但对标“好不好”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数据显示,2023年底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3.36亿辆,冰箱、洗衣机、空调等主要品类家电保有量超过30亿台。据国家信息中心预测,仅汽车、家电这两大消费品的更新换代,我国每年就能创造超万亿元规模的市场空间。
设备、消费品换新后,必然产生不少旧设备、旧物品。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相关负责人估算,1辆报废的小型汽车精细化拆解后,可分解出约36千克橡胶、70千克塑料、740千克废铁、100千克铝;1台普通电冰箱可回收9千克塑料、38.6千克铁、1.4千克铜。对退役设备和各类废弃产品进行妥善处置、循环利用,有利于落实全面节约战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也是把以旧换新的“美景”变成“实景”的关键一招。
然而,目前从事社会化资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将报废产品销售给资源回收企业。由于资源回收企业缺少“第一张发票”,既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凭据。对此问题,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一直非常关注。
2020年,受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承担并完成了循环经济重大政策研究的一项子课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税收支持政策研究”,课题针对行业存在的抵扣凭证缺失等典型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提出通过借助互联网存证技术和监管手段证明交易真实性,以减少税务机关征管压力,协助企业顺利取得“第一张发票”的思路。
看似一张发票,事关行业发展。针对资源回收企业“第一张发票”难取得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4月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即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程序后,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通常情况下,发票应由销售方(收款方)向购买方(付款方)开具。“反向开票”,即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实施“反向开票”后,若开具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其购进支出还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效解决了成本税前列支堵点问题。
记者注意到,“反向开票”政策实施后,各地税务部门打出“分类宣传+精准辅导”组合拳,“反向开票”政策有序落地。从媒体公开报道看,重庆佳航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山东神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一大批企业,纷纷通过“反向开票”,解决了以往交易中“第一张发票”难取得的问题,业务开展越来越顺利。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反向开票”既为资源回收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活力,也为推动“两新”打通了堵点,是“四两拨千斤”的务实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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