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处):为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办61号)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工作方案》(成劳社发101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市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
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加强与民政、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分工细致、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工作规范、便捷、高效。
二、明确对象范围,搞好资料接收
(一)部分军队退役对象及范围:1、军队复员干部;2、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3、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第二次入伍退役士兵;4、城镇复员士官;5、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6、残疾军人;7、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8、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9、原8023部队外其他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以上人员由民政部门核实确认。
(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资料的移交,由市和各区(市)县民政局分别与市和各(区)市县社保局直接进行资料移交。
(三)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资料接收方式及流程
1、2007年11月30日以前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基本数据,由民政部门提供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电子文档和盖章的纸质花名册,社保局核实后建立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移交信息数据库。
2、2007年11月30日以后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基本数据,由民政部门开具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关系续接介绍信》,社保局核实后录入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移交信息数据库。
三、认真核实资料,准确登记军龄
(一)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移交信息数据库中有的人员:持退役证、户口薄、本人档案进行军龄登记。
1、已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军龄登记。
2、未参保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军龄登记。
(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移交信息数据库中没有的人员:先到户口所在地民政局进行登记,再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关系续接介绍信》、退役证、户口薄、本人档案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军龄登记。
(三)社保局在档案认定过程中,本人档案资料与民政局提供资料不符的(包括姓名同音、年龄有误等),由民政局重新核定后再进行军龄登记。
(四)对档案丢失、身份难以确认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市和各区(市)县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军龄登记。
四、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做好社保关系接续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按劳社部发28号文第2条第2款第1项、劳社部函168号文第3条第2款第1项、川劳社办61号文第4条第2款第1、2、3项和川劳社明电31号第2条第1、2、3、4项规定执行。
五、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政策界限
采取开设专门窗口、采用“一站式服务”或“绿色通道”等方式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和准确政策解释。同时,严格执行政策,不随意开政策口子,不以任何理由突破政策界限。
六、强化指导督促,及时上报情况
要建立和落实分级负责、层级监督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基层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督促,市局将适时进行督查。各地要按照28号文和劳社部函〔2007〕168号要求,建立专项统计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上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政策落实情况及相关表册。
附件:1.民政移交社保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
2.民政部门开具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关系续接介绍信》
3.各区(市)县需填报的统计表(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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