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13]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年11月1日以后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为切实做好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的。 (二)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三)符合退休安置条件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 (四)月31日以前入伍、并在此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二、补助标准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一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选择原有安置政策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仍按原有标准执行。 三、经费来源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区)共同负担。中央驻赣和省属单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由省级全额负担。市、县(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由省级补助30%,市、县(区)负担70%。 四、发放办法 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核档案、统计对象,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足额申报预算资金。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定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上一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及时拨付民政部门。 资金下达后,民政部门要制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名册,经退役士兵本人签字后,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到位。五、工作要求 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事关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顺利实施,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作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数据统计上报、补助经费测算以及具体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每年统计上报的数据,核定并下达补助资金,确保资金足额拨付,及时到位。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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