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0:30:47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所便函〔2014〕11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湘国税所便函〔2014〕1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处):
现将《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三)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参考执行。各地在日常工作中有任何疑问,请随时来电来函上报我处(电子文档报送路径:FTP-各地上传-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提交)。
附件: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三)
2014年6月3日
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三)
1.企业反映由于分支机构数量多,分支机构报送所得税分配表不仅工作量大且在邮寄过程中可能出现在途时间长以及邮件丢失等问题,是否能通过税务系统内的信息系统传递进行替代?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总机构在我省,分支机构也在省内的分支机构报送所得税分配表,采取由总机构将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进行扫描,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递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将其打印盖章后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调整说明的项目有哪些?
答:5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在总局没有明确之前,我省明确由总部统一调整说明的项目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检查时间如何确定?
答:57号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由于57号公告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的年度为2013年及以后年度。
4.关于购置节能节水设备抵免所得税问题,近日,有商业企业购置了节能型空调系统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但是我们查阅《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发现空气调节设备的应用领域为“工业制冷”,商业企业购置节能节水设备能否比照享受优惠?
答:不能比照享受。
5.关于不征税收入问题: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中,有些企业收到财政专项拨款后,由于业务的关系又将拨款分拨到子公司,但子公司收到资金后,由于没有政府的资金拨付文件,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做不征税收入,企业有异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如果母公司收到的专项资金未做收入处理,通过应付款等往来科目下拨给子公司,同时有证据证明子公司取得该笔收入确与财政拨付该笔资金在业务上有密切关系,在提供政府相关文件后,子公司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6.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举例
(1)查帐征收企业
①假如某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其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100000×50%×20%=10000元
②假如某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0元,其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0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300000×20%=60000元
(2)核定(定率)征收企业
①假如某采取核定(定率)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其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100000×50%×20%=10000元
②假如某采取核定(定率)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0元,其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0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300000×20%=60000元
(3)核定(定额)征收企业
①假如某采取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2013年核定应纳所得税额25000元,若其2014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与2013年度一致,则2014年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为10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25000÷25%×50%×20%=10000元
②假如某采取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2013年核定应纳所得税额75000元,若其2014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与2013年度一致,则2014年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为60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75000÷25%×20%=60000元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所便函〔2014〕11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三)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