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问我答|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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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税问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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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适用情况不同,存在三种增值税计税方式。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取得时为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 +3% )
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适用简易计税的具体情形包括:
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③原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④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⑤纳税人发生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⑥营改增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营改增试点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或未抵扣进项税额但不符合上述6种情形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适用税率(一般为基本税率13%,农机等为低税率9%)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的具体情形包括: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上述③④⑤除外);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上述③④⑤除外)。
③营改增纳税人销售试点实施以后购进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
总结:按增值税政策规定不允许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应按照一般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放弃减税
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山西税务
转载自:山西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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