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点——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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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如何享受优惠,下面为您讲清楚,快来对照了解吧~
赡养老人
扣除范围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
纳税人类型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
扣除标准
3000元/月(定额扣除)
纳税人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500元/月(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
本人扣除
?平均分摊:赡养人均摊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注意事项
1.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2.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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