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4-2-18 10:41:19

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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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重要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哪些行(事)业?
1. 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 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 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 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 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 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 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 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 法律服务业;
10. 其他。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理事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人数为3至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或4年。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监事,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命名?民政部规定了
民政部日前公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三类社会组织的名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
一、社会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 命名应规范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基金会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得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
二、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有以下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等8类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六)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七)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自然人姓名”要规范
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
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四、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命名要规范
社会团体、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来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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