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员工及外部人员发放的红包如何税务处理?
http://file.tax100.com/o/202402/04/710_1707032131066.png?width=640&size=8033快过年了,有些企业通过发放红包的形式来奖励员工或一些客户,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企业通过微信平台给企业员工发红包,员工获取的红包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本企业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通过微信平台给企业外人员发红包,外部人员获取的红包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给企业外人员随机发放的网络红包应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由发放人负责代扣代缴。
三、要凭什么样的凭证入账并税前扣除?
答:凭发红包时的截图及领取人名细表截图放到凭证后面入账,内部员工则要计入个人工资薪酬合并计税,根据2018年28号公告规定,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凭证发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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