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小税带你了解“跨年”相关税务知识
http://file.tax100.com/o/202402/04/772_1707030034918.gif?width=542&size=1073032小税带你了解“跨年”
相关税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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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如梭,转眼又到了新的一年,在这新的一年开始之际,你可能会遇到不少有关“跨年”的税务处理的问题,下面五个场景,小税带你了解“跨年”相关的税务知识。
01
跨年发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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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当年度的支出没有及时取得有效凭证,次年度才取得发票,应该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需补充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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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以下特殊情况: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需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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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过了汇算清缴期,发现存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还能税前扣除吗?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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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02
发票跨年红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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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次年发生销货退回,还能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吗?
可以正常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不会对已经申报的结果造成影响,如实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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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47号)
03
工资跨年发放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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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计提的工资于次年发放,汇算清缴能扣除吗?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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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04
跨年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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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入如何确认?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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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采取预售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05
跨年大病医疗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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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第二年的医疗费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纳税人可以在次年汇算时享受此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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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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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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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山税务
供稿:龙陵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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