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提醒:纳税人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开始前还可以做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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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40号)等评价管理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通常于每年3月启动。在评价工作开始前,纳税人可以进行2023年度失信行为纠正、2023年度“直接判D”指标修复、2023年度信用评价复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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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失信行为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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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纳税人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1号公告)规定的失信行为,纳税人可在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启动前(建议2月底前)纠正相应失信行为。年度评价时无需申请,系统会自动修复已纠正的扣分指标。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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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直接判D”指标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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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1号公告)规定的“直接判D”修复情形,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修复。建议纳税人在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启动前(建议2月底前)申请修复。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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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信用评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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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在2024年3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查询2023年度纳税信用预评扣分情况,若纳税人对2023年度纳税信用预评相关指标扣分存在异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将在年度评价时进行审核。
来源:南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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