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随身听:非学历教育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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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非学历教育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税宣办
编发:税宣办http://file.tax100.com/o/202401/26/724_1706269582067.gif?width=900&size=482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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