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带您了解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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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外资是连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纽带,是稳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贸稳外资工作决策部署,便利纳税人及时了解相关税收政策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举措进行了梳理,编写形成了政策指引。政策指引共包括51项内容,分为稳外贸政策和稳外资政策两大领域。稳外贸领域包括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政策、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出口退(免)税服务便利化举措。稳外资领域包括鼓励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吸引境外人士税收政策、支持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
今天带您了解,稳外贸领域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政策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适用条件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
(4)符合条件的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八条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修订版)》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第二税务分局
编发:税宣办http://file.tax100.com/o/202401/26/370_1706269577604.gif?width=900&size=482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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