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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纳税人享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证书的批准时间与下发时间跨年,如何确定扣除的年度?
解答:
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作为取得证书的时间,在当年度可以享受扣除。
Q2: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解答: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且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Q3:企业给员工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对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Q4: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解答: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文件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来源:12366热线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审核:相关业务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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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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