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小税早知道 | 房地产企业保证工程质量的应付账款可否计入开发成本?编标费、中标费、投标费、招标费、招标监督费,是否可以扣除?
http://file.tax100.com/o/202401/24/151_1706079346721.jpg?width=390&size=9567房地产企业将一些工程尾款挂在应付账款上以保证工程质量,这些应付账款可否计入开发成本?
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编标费、中标费、投标费、招标费、招标监督费,是否可以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如果合同约定以部分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符合合同法规规定的比例要求,并且开具了发票,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编标费、中标费、投标费、招标费、招标监督费等费用是与工程招标相关的费用,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有关成本,并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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