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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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是指什么?应该什么时候享受扣除?
答:可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范围,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问
非独生子女,其他兄弟姊妹都不赡养父母,也不申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本人是否可以享受全额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章、《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1.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
2.2023年1月1日起,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标准全额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扣除额度的50%,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税宣办
编发:税宣办http://file.tax100.com/o/202401/22/323_1705925776563.gif?width=900&size=482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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