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近期热点问答】1月10日~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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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方式(非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的个体户,线上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渠道有哪些?是在广西电子税务局中申报吗?
答: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方式(非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的个体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在广西电子税务局中申报。线上办理渠道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纳税申报。
二、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方式(非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的个体户,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中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收入栏填写本季度收入还是全年收入?
答:申报表填写时,实行查账征收的,据实填写截止到税款所属期止的当年累计收入总额、累计成本费用等信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据实填写截止到税款所属期止的当年累计收入总额。
三、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税前由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不适用各按50%扣除的方式,各按50%扣除的栏次应勾选“否”,且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缴费人的年度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申报渠道有哪些?
答:2023年12月1日后,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完成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在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用人单位可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登录后的【用人单位社保费】模块或“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纳业务。
五、【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如何申报员工的缴费工资?
答:用人单位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后,可以在【缴费工资申报】菜单下根据需求选择对应模块为员工申报缴费工资。
(1)【月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新入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用人单位通过该模块为新员工申报缴费工资。
(2)【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该模块向税务部门申报员工当年度缴费工资。
(3)【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模块:用人单位超过3月31日未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存在职工缴费工资因计算错误等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缴费工资的,可通过该模块办理申报或调整。
以上三个模块均支持单个录入、修改,或批量导入、修改。机关事业单位需要针对不同险种设置不同缴费基数的,可以点击【按险种申报缴费工资】按钮进行切换。
六、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用人单位社保费】页面使用什么模块申报员工的缴费工资?
答:用人单位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登录后,点击“特色业务”下方的【用人单位社保费】模块,跳转申报页面后,根据需求操作以下模块:
(1)【月度工资申报】模块:新入职员工的缴费工资可通过此模块申报。(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起薪当月工作未满全月的,足月工资计算方式为折算后的日均工资乘以30天)
(2)【年度工资申报】模块:每年3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通过此模块按照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本年度的缴费工资。(按照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职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3)【年度工资调整】模块:工资计算有误需要调整的、超过3月未完成年度工资申报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此模块申报。(线上渠道该模块仅支持调增当年度缴费工资,如需调减或调整以前年度缴费工资的,需要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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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发:柳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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