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如何填报享受税费减免优惠?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14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非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内蒙古自治区执行最高扣除标准24000元/户/年。温馨提示:上述政策所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即可享受优惠。具体可以这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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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申报减免
进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下拉选项中,选择“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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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输入“本期发生额”,并填写“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即可申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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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减免
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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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下拉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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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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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输入“减免税(费)额”,两费申报减免适用同样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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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申报减免,是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时,选择“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减免,则是选择“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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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所得税申报减免
进入“个人所得税申报”,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下拉选项中,选择“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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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手动输入“减免税额”,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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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国家税务总局奈曼旗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
责编:邱湘楠
编审: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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