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扬州12366热点问答极速递!这些问题请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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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全年江苏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是什么?
一月01月01日-01月25日
二月02月01日-02月28日
三月03月01日-03月25日
四月04月01日-04月25日
五月05月01日-05月27日
六月06月01日-06月25日
七月07月01日-07月25日
八月08月01日-08月26日
九月09月01日-09月25日
十月10月01日-10月25日
十一月11月01日-11月25日
十二月12月01日-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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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保费申报成功后没有缴款提示,如何在网上进行缴费?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完成社保费申报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最下方)“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左侧选择“税费缴纳”--应征凭证种类选择“社保费申报”,在“待缴款信息列表(社保费)”查询到记录后点击“缴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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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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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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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里申请个税手续费返还?
简易操作步骤如下:纳税人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点击【获取结报单】,通过“结报单”和“单户核对清册”分别查看核对上一年度本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汇总与明细申报记录。核对完成后点击【申请退库】,在【代扣代缴手续费退费申请】中依次选择“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然后【提交】,等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即可返还对应的手续费。相关操作步骤:
第一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第二步:点击【退付手续费核对】
第三步:点击【获取结报单】,通过“结报单”和“单户核对清册”分别查看核对上一年度本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汇总与明细申报记录。
第四步:核对完成后点击【申请退库】。
第五步:在【代扣代缴手续费退费申请】中依次选择“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然后【提交】。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即可返还对应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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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您可以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搜索“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查询,同时证书中列明的批准日期需在享受扣除的纳税年度内。在此目录范围外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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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
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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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
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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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失败,提示:“异常凭证转出申报数据与实际不符”,应如何处理?
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进行查询核实数据。若自行核实确实无异常凭证的,可强制提交。再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处理】模块进行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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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需变更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
企业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业务”身份使用新版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的信息】→【用户管理】→【基础信息维护】→【登记信息变更】,进入该模块后,可根据修改需求,在“财务负责人姓名”或“办税人姓名”栏次“是否修改”选项框中选择“是”,随后按照系统弹窗提示录入变更后的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信息,获取验证码后点击“确认”,信息填写无误后保存并提交。
变更后的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通过“个人业务”身份登录“江苏税务”APP,在首页“消息中心”,点击“基础信息维护”,然后点击“同意”确认成为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
来源:扬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扬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编发:扬州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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