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8〕2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旅客专用发票加印防伪标志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旅客专用发票加印防伪标志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8〕234号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
遵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我区已于1997年1月1日按时启用了具有防伪标志的新版发票,鉴于《国际航空旅客专用发票》的特殊性,一直沿用至今。为进一步加强对该发票的管理,现就《国际航空旅客专用发票》加印防伪标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航空旅客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要求,该发票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印制、管理、供有关单位领购使用。
二、用票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根据该发票上年用量,向自治区地税局上报下年度的用票量,并填报《发票印制计划报告表》与1998年8月15日前报自治区地税局。
三、《国际航空旅客专用发票》新票样是在旧版票样的基础上加印以下自治区地税局全区统一防伪标志。
(一)在发票框线外右上角加印一个2号黑体“地”字。
(二)在发票框线外右上角,字轨号码下面加印“98航空(3)”。
(三)在发票联正中央加印无色防伪荧光油墨《内蒙古地税》黑体空心方形O号字,字间距6mm。
四、新版发票从1999年1月1日启用,旧票同时废止。
五、发票违章处罚及领购程序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航空旅客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际航空旅客专用发票票样(略)
2、发票印制计划报告表(略)
3、使用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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