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公通字〔1998〕1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的通知
内公通字〔1998〕144号
各盟市、满洲里、二连公安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明确规定,涉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对此,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先后发出通知,就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从全区情况看,各地公安机关在税务机关的配合下,在开展打击涉税犯罪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效地打击了各类涉税犯罪活动,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税收损失。但也有个别公安机关,以种种借口,至今未开展涉税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有的甚至连涉税犯罪案件的管辖内容、范围都不清楚,工作推诿扯皮,严重影响了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及时,有效地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税案件的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今后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根据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涉税案件主要包括:偷税案;抗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骗取出口退税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安;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
二、涉税案件受理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在15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同级税务机关,同时应出具《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各盟市、旗县公安机关对自治区地税局东部、中部、西部稽查分局管辖范围内移送的涉税犯罪嫌疑案件,也应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税案件线索,应认真审查并及时受理,对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三、公安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税案件中,要主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工作中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办理涉税案件既要着眼于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又要着重保障国家税款不受损失,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缴应收缴的款项,并及时入库。公安机关要与税务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是加强公安与税务机关工作联系,交流情况,传递信息。协调案件等有关事项的有效工作措施。至今尚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盟市、旗县公安机关,应尽快主动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合力。
四、积极侦胃案件,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当前,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打击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案件作为重点,集中优势警力,快侦快破。特别对那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招待公务的案件,案件快速反应,及时查处。要严格依法办案,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一些案件复杂,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案件,可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办案中涉及税收法规,财会、税务技术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公安机关要注意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办理的可能构成涉税犯罪嫌疑的案件,也可提前介入,力争一次完成调查取证工作,避免重复劳动。各地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案件,要按照要求认真完成。对外省市公安机关于要求认真完成。对外省市公安机关于要求协查的涉税案件要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在协查案件中,要认真执行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金融财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协坦案件,加强与兄弟省市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发现线索,扩大案源,促进和带动我区工作。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涉税案件侦查办案队伍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涉陪案件侦查办案队伍,是当前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的迫切需要各级公安机关要从保卫国家税制改革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税侦队伍建设。由于涉税案件是公安机关承担的一项新任务,普遍存在办案人员经验不足,业务知识欠缺和对有关税收法律、政策缺乏系统学习等问题。因此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尽快选拔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财税专业知识的民警充实进办案队伍,以适应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的需要。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旗县公安机关。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公安厅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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