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金智库 发表于 2024-1-17 00:10:25

国企如何规避贸易性融资,合规开展供应链金融?

国资委连续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监责〔2023〕10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国资发监责规〔2023〕25号),再次明确了将涉嫌开展融资性贸易或“空转”“走单”等虚假业务作为移送国资委违规责任追究部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处理到责任人。并且对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虚假业务问题“零容忍”,一经发现即由集团公司或上级企业提级查办,涉及二级子企业或年内全集团累计发现3件上述同类问题的,应当报告国资委,由国资委提级查办。
国有企业作为参与供应链金融的主力军,目前基本各大国央企都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乃至供应链管理公司参与供应链金融。对于市场上甚嚣尘上的“供应链金融就是融资性贸易的马甲”、“供应链金融=融资性贸易”的说法,让国企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始终无法放开手脚。本文即从融资性贸易与供应链金融的区别入手,讨论国企该如何合规开展供应链金融。
一、融资性贸易
1、沿革
从2012年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中的“加强融资性贸易业务管理,适度压缩融资性贸易规模”,到《关于做好201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155号)中的“加大融资性贸易和垫资建设等业务的风险管控力度”,再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将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纳入违规责任追究范围,自此之后的2018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1〕97号)、《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监责〔2023〕10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国资发监责规〔2023〕25号)等文件,对于融资性贸易就是禁止、清理、打击的态度。
之所以国资委的态度从“加强管理、适度压缩”到“加大风险管控力度”,再到“禁止、清理、打击、零容忍”,背后正是因为这十几年来参与其中的国企因融资性贸易暴雷而导致的巨大国有资产损失。
2、概念
国企、央企出于扩大销售额以及赚取利润的需要,开展融资性贸易的事件屡禁不止,融资性贸易并非一个法律概念,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其定性,这也是国企难以完全规避贸易性融资的原因,目前最接近融资性贸易官方定义的是2023年2月7日国资委网站上的一则问答。国资委在其官网上明确:
“《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上述定义对国企开展供应链金融影响最大的就是最后一句话,票据、保理、增信支持都是供应链金融最常见的工具,但该定义却将这些供应链金融常见工具变成了融资性贸易的主要特征之一,这也是市场上“供应链金融就是融资性贸易的马甲”、“供应链金融=融资性贸易”这种论调的主要依据之一。
3、模式
正如国资委官网的定性,融资性贸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还是可以分类为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和增信型融资性贸易。
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主要分为循环贸易、托盘型贸易、委托采购:
(1) 循环贸易
循环贸易是最常见,也是国资委各类文件中主要打击的融资性贸易类型。国有企业出资方通过多个通道中间方,以签署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的名义,最终让资金流向民营的资金需求方,资金需求方占用一段时间资金后,再以支付货款名义将本金及利息一并还给国有企业出资方,形成闭环的同时并不实际发生货物流转,或者货物根本不存在。具体示例见下图一:
http://file.tax100.com/o/202401/17/297_1705421423575.png?width=768&size=127976
(2)托盘贸易
托盘贸易本质就是托盘方(出资方)为实际资金需求方以垫资方式提供融资。资金需求方无法一次性采购所需的货物,因此由托盘方先行与资金需求方指定的供应商签署买卖合同,一次性采购该批货物,再行与资金需求方签署买卖合同,由资金需求方分批采购该笔货物,利用买卖的账期实现垫资方式的融资,而货物则由供应商直接交付给资金需求方,托盘方对货物的质量、交付日期等不承担任何责任,由资金需求方自行承担。
具体示例见下图二:
http://file.tax100.com/o/202401/17/775_1705421423748.png?width=738&size=130898
(3)委托采购
委托采购本质仍然是受托方(出资方)为委托方(实际资金需求方)以垫资方式提供融资。委托方无法一次性采购所需的货物,因此先行支付部分保证金给受托方,委托受托方先行与其指定的供应商签署买卖合同,一次性采购该批货物并付款。货物由供应商直接交付给委托方,委托方分期付款给受托方。受托方对货物的质量、交付日期等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具体示例见下图三:
http://file.tax100.com/o/202401/17/105_1705421423944.png?width=697&size=128578
增信型融资性贸易主要是以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保理、票据、质押监管等方式为资金需求方增信,获取金融机构融资:
(4)保理增信
保理增信本质是通过伪造贸易,国企增信方通过对该贸易项下应收账款的确认,协助资金需求方从金融机构处获得保理融资。该保理通常为有追索保理,在到期时资金需求方通过偿还金融机构的保理融资结束,国企增信方无需实际支付应收账款。但如果资金需求方无法偿还保理融资,国企增信方将承担向金融机构支付应收账款的责任。
具体示例见下图四:
http://file.tax100.com/o/202401/17/247_1705421424070.png?width=726&size=137636
(5)票据增信
票据增信本质是通过伪造贸易,国企增信方在该贸易项下出具商票,协助资金需求方从金融机构处以票据质押作为增信获得融资。在到期时资金需求方通过偿还金融机构的融资款项解除票据质押,国企增信方无需实际兑付商票款项。但如果资金需求方无法偿还融资,国企增信方将承担兑付商票款项的义务。
具体示例见下图五:
http://file.tax100.com/o/202401/17/249_1705421424315.png?width=773&size=113157
(6)质押监管增信
质押监管增信本质是通过伪造贸易,国企增信方在该贸易项下向资金需求方销售一批大宗商品,资金需求方以该批大宗商品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融资,同时金融机构委托国企增信方对该批大宗商品进行质押监管。在到期时资金需求方通过偿还金融机构的融资款项解除大宗商品质押及国企增信方的质押监管义务,但如果资金需求方无法偿还融资,且该批大宗商品不存在或不在国企增信方实际掌控下,国企增信方将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具体示例见下图六:
http://file.tax100.com/o/202401/17/261_1705421424473.png?width=764&size=153672
4、司法对于融资性贸易的认定
(1)(2021)京民申7260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北方光电公司主张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性质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据此要求航天海鹰公司等支付货款,但北方光电公司提交的证据始终无法证明案涉交易中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及北方光电公司向航天海鹰公司等实际进行了货物交付等关键事实。原审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相关证据,认定案涉基础法律关系性质为融资性贸易,据此判决驳回北方光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亦未超过北方光电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
(2)(2019)最高法民终101号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通过签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买卖合同进行资金流转,资金流向为中铁公司转入紫荆公司、紫荆公司转入南宁锦胜川公司及其指定的岳阳茂森公司等四公司、南宁锦胜川公司及岳阳茂森公司等四公司后将款项转入威林公司、邱红梅等相关人员账户,最后通过威林公司将资金返还至中铁公司账户,而案涉合同项下仅存在资金的流转,并无真实的货物交易,中铁公司从该资金流转过程中获得收益。因此,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紫荆公司、威林公司实际收到并占用了中铁公司资金,中铁公司亦在其中获得收益,双方的行为符合企业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特征,故原审确定本案案由为企业借贷纠纷正确。”
(3)(2022)新01民终2993号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氧化铝购销合同》虽形式上是买卖合同关系,但采取的是“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交易方式,双方当事人形成的并非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也不属于典型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采用循环贸易式融资法律关系。由于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的合意,故双方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而隐藏的循环贸易式融资法律关系,并未显示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应属有效。”
(4)(2021)最高法民终435号

法院认为:“但是从查明的事实看,案涉交易模式存在以下不同于买卖合同关系之处:第一,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货物的实际交付,只有资金的往来。……第二,五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首尾相接,各方当事人既是买方又是卖方,形成闭合循环,其中,宁波大用公司高价买入、低价卖出,这一交易模式明显不符合公司的营利性特征,违背基本商业常识。……第三,从款项走向看,上海云峰公司先支付款项;煤焦物流公司收到款项后,于同日扣除合同价差后支付给天津轩煤公司;天津轩煤公司于同日扣除合同价差后将款项支付给宁波大用公司;宁波大用公司在分别经过了十几日、两个月、三个月等一段时间之后,分笔将款项支付给阳煤国贸公司,但未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足额给付;阳泉国贸公司在同日或者次日扣除合同价差后,将款项支付给上海云峰公司。”
从公开渠道可供搜索的司法案例当中可以看出,最常见、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融资性贸易类型正是循环贸易,为此国有企业需要特别关注该模式。
二、融资性贸易与供应链金融的区别
由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142号)中明确
“推动政府、银行与核心企业加强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加强供应链金融监管,打击融资性贸易、恶意重复抵质押、恶意转让质物等违法行为,建立失信企业惩戒机制,推动供应链金融市场规范运行,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可以看出,从国家层面上是将供应链金融与融资性贸易区别对待的,对于供应链金融是鼓励与监管,而对于融资性贸易则是打击和禁止。
融资性贸易和供应链金融的区别如下:
1、交易背景是否真实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中对于供应链金融的定义
“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可以看出,供应链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开展,而融资性贸易则不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票据、保理等工具作为供应链金融最常见的融资工具,如果处在真实交易背景下,则可以为中小企业开展实业提供融资,而如果处在不真实交易背景下,则会成为融资性贸易利用的违法工具,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票据、保理仅仅是工具,最重要的是使用的目的,而不是机械的理解。
2、供应链金融可以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而融资性贸易则不行。
供应链金融最基本的要求是真实交易背景,因此借用核心企业的资信,为上下游的中小供应商提供融资,可以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融资性贸易由于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融资资金无法确保流入实体经济,从宏观经济层面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
3、国企或央企作为核心企业在供应链金融项下不存在额外的国有资产损失风险,而融资性贸易下则存在该风险。
以循环贸易为例,一旦资金需求方暴雷,无法形成闭环,由于货物并不实际存在,该笔已支付的货款将无法回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又以保理增信为例,供应链金融下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确认应收账款,一旦供应商无法偿还保理融资款,核心企业所需做的仅是将应当付给供应商的应收账款支付给金融机构,不存在额外风险。而融资性贸易项下的保理增信,由于应收账款不存在,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一旦供应商无法偿还保理融资款,核心企业将额外承担一笔应收账款金额的损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与此类似的票据增信、质押监管增信也是如此。
4、在供应链金融项下不存在刑事风险,而融资性贸易项下则存在相应刑事风险。
由于融资性贸易项下,特别是循环贸易中,“走单走票不走货”的现象十分常见,参与其中的企业可能涉嫌《刑法》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等。而供应链金融由于其真实交易背景则不存在上述刑事风险。
三、建议
综上所述,国企要规避融资性贸易,首先必须了解融资性贸易的常见模式及概念,在日常的合同审查、经营管理中留意蛛丝马迹,以避免违规事项的发生。
尽管供应链金融的常见融资方式如垫资、保理、票据等被国资委认定是融资性贸易的特征之一,但只要处在真实交易背景下,秉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就不会踏入错误的道路。
来源:工程与金融法律实践研究 作者:杨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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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
第一讲、国企融资性贸易的识别与风险防控实务和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1月20日上午9:00-12:00 )
· 主讲嘉宾:杨老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曾供职于头部金融机构,武汉大学法学学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兼具法律及金融复合背景,在产业金融领域有着十余年诉讼及非诉实务经验,在产业金融各类业务的风险识别、业务展业、风险把控、机制平衡方面有非常专业的经验和视角。近年来为多家国资进行融资性贸易识别、风险防范与整改转型工作。
一、融资性贸易模式
1、融资性贸易对于国企的“诱惑”
2、政策管控沿革:加强管理-加大管控-禁止-零容忍
3、当前管控政策
4、融资性贸易定义
5、74号文解读
6、虚假贸易与融资性贸易
7、融资性贸易与贸易融资
8、融资性贸易模式:买卖型与增信型
9、循环贸易
10、托盘贸易
11、融资托盘
12、上海电气的故事:涉及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
13、江苏舜天的故事:涉及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
14、中国铁物的故事
15、委托采购
16、保理增信
17、广州雪松的故事
18、票据增信
19、广州浪奇的故事
20、质押监管增信
21、仓储保管增信
22、保兑仓增信
二、融资性贸易的司法认定及风险
1、司法层面对于融资性贸易的认定
2、司法判例看构成循环贸易的特征
3、司法判例看不构成循环贸易的特征
4、风险因素
5、民事风险
6、合规风险
7、刑事风险
三、融资性贸易自查及整改
1、募集说明书关注要点
2、评级报告关注要点
3、融资性贸易识别路径
4、垫资与托盘贸易
5、托盘贸易整改方案
四、供应链金融
1、供应链金融的价值与必要性
2、供应链金融分类
3、垫资、工程欠款与融资
4、保理:明保理/暗保理、有追索保理/无追索保理、正向保理/反向保理、票据结算保理
5、债权电子凭证、供应链票据及其区别
6、商票
7、供应链ABS
8、物权供应链金融代表产品:融资租赁
9、EPC+融资租赁
10、联合体融建
11、小股大债模式
12、明股实债模式
13、股权代持模式
五、总结供应链金融与融资性贸易的区别
六、答疑与交流
第二讲、贸易供应链金融产品组合创新、工程基建/煤炭/农产品领域行业运用、国资贸易供应链平台搭建实务和案例
(时间:1月20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张老师,在交易银行、贸易融资、保理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有长达20多年的工作经验、创新实践、深入研究。曾任某股份制银行和某城商行对公团队负责人、某大型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负责人,之后还全程参与指导某央企电力集团创设保理公司、建设供应链金融平台,全程参与建设某电网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某施工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某环保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某资本运营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等实践实施,以及为多家企业提供可行落地的贸易融资解决方案。
一、贸易供应链金融产品组合创新设计
(一)“应收+应付”双降组合产品设计及运用领域
(二)“供应链+保理”产品组合设计及运用领域
(三)“保险+保理”产品组合设计及运用领域
二、工程基建、煤炭、农产品领域供应链金融模式案例
(一)工程基建领域贸易供应链金融案例
1. 四川某银行对城投的无追保理案例模式
2. 某银行给总包商开展有追保理所涉及的合同及应收账款分析
3. 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主要产业链及供应链金融产品分析
(二)煤炭领域贸易供应链金融案例
1. 煤炭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2. 煤炭存货融资案例
3. 煤炭预付款融资案例
4. 煤炭托盘和代采融资的模式区别
5. 某供应链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煤炭供应链金融案例
6. 煤炭行业供应链金融模式市场分析
(三)农产品领域的供应链金融案例
1. 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担保公司、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2. 某农业公司直接与保理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3. 农产品供应链的收益计算方法及产品设计思维
4. 某农产品供应商与供应链资金联营开展农产品供应链案例
5. 农业领域的主要产业链及供应链金融产品分析
三、国资贸易供应链平台搭建及风险防范(业财税/并表/审计一体化视角)
(一)国资“一头在外”集团集采模式
1. 供应链平台体系搭建要点
2. 业务运作实务要点(业财税并表审计一体视角)
3. 业务风险防范
4. 典型案例
(二)国资“两头在外”集采分发模式
1. 供应链平台体系搭建要点
2. 业务实务要点(业财税并表审计一体视角)
3. 业务风险防范
4. 典型案例
(三)国资“一头在外”上游或下游企业供应链金融模式
1. 供应链平台体系搭建要点
2. 业务运作实务要点(业财税并表一体视角)
3. 业务风险防范
(四)国资“两头在外”贸易供应链介入模式
1. 供应链平台体系搭建要点
2. 业务运作实务要点(业财税并表一体视角)
3. 风险防范
(五)案例解析大宗贸易供应链的资金需求,与国资信用耦合下的国资供应链服务实操
1. 国企供应链公司的业务、财务、税务、审批、审计、管理风控要点
2. 国企与民企合资供应链公司如何防范风险
3. 贸易融资+国资供应链公司+银行风控体系的融合实操
4. 国资各级子公司产品与融资性贸易风险如何判定
(六)国有企业供应链公司现在与未来
四、学员互动以某供应链公司向大型核心供应商现款采购豆粕,并赊销给大型买方企业为例,提出供应链公司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并根据方案、税费进行收益计算和优劣势分析。

【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1月20日下午16:30-17:30 )
环节一: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第三讲、地方国资和金融机构参与贸易供应链金融的数智化创新实践、合规动态风控体系、赋能数据资产入表扩表实践及案例
(时间:1月21日上午9:00-12:00 )
·主讲嘉宾:张老师,上海煤炭交易所总裁,上海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上海EDI Center 副总经理,NEC-ITM 执行董事。
一、地方国资和金融机构参与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金融的意义
(一)入局大宗商品原因及产业数据分析
(二)传统金融机构对接产业金融的瓶颈及破局点
(三)企业旺盛融资需求、金融市场无法满足的破局点
(四)地方国资在产业转型和产业招商的破局点
(五)科技赋能提升管理水平和产业金融创新力度
(六)产业金融3.0已来(传统金融—>产业链金融—>产融生态圈)
(七)地方国资、金融机构、产业方调整商业思维和战略布局的模式
(八)某地方城投参与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的案例及效果解析
二、地方国资和金融机构参与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金融的数智化创新实践
(一)供应链金融的新视角和新玩法
1.供应链金融的本质和创新价值
2.适合做供应链金融的产业领域
3.供应链金融的阶段特征与发展趋势
4.如何做好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防范
(二)数智化的“平台+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大宗能源行业运用与案例解析
1.贷前尽调与风险评估(评级、评分、流水、财报、额度、账期)
2.贸易环节的合规管理(真实性、完整性)
3.全程物流跟踪与现场监管(线上、线下、存证)
4.平台化的在线资产管理和动态风控模型(贷前、贷中、贷后)
5.BI商业智能与大数据成果应用
6.电子合同、存证、出证、公证实槌应用
7.数字化资产管理的系统逻辑与数据安全
8.背后运用了哪些黑科技、成本效益评估
(三)各机构面临的机遇、实践案例及趋势探讨
1.地方政府及国资、金控、供应链平台、保理
2.金融机构:银行 信托 券商 保理 私募股权
3.其他类机构
(四)机构间合作要点
三、数智化供应链平台赋能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扩表和金融机构数字金融转型实现路径探讨
(一)赋能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扩表实现路径探讨
(二)赋能金融机构数字金融转型实现路径探讨
(三)上海《推动区块链、大模型技术赋能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创新“平台+供应链金融”发展模式探讨
四、答疑与交流

第四讲、铝产业贸易供应链管理+金融服务、大宗商品贸易与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结合效益、可信数字仓单风险管控实务要点和案例解析
(时间:1月21日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王老师,曾在国内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工作,具备贸易融资、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领导管理才能和业务管理经验,是国内该行业领域著名的资深行业专家。
一、铝链交易的实际案例分析
(一)案例基本背景情况说明
(二)引入供应链管理的职能和作用
(三)产融结合——供应链管理与金融服务的合作效应分析
二、大宗商品贸易与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结合效益
(一)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风险分析
(二)订单融资的运作机制和风险控制
(三)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融资与票据贴现运作机制和风险控制
(四)大宗商品国际贸易如何做好信用证条款的风险控制
(五)围绕大宗商品贸易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机遇和实践
三、重塑信用,全面建设可信数字仓单的实际案例介绍
(一)大宗商品电子仓单体系建设的重点和核心需求分析
(二)大宗商品电子仓单生态体系建设的着重点
(三)大宗商品电子仓单建设的业务价值
(四)大宗商品电子仓单建设的技术支撑体系
(五)大宗商品电子仓单建设的行业赋能案例介绍
(六)大宗商品电子仓单建设的领军企业介绍
四、答疑与交流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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