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4-1-16 05:00:09

一文看懂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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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已经开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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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即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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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时候汇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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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时间:2024年1月1日一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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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需要办理汇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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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具体包括:
01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02
03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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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汇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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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从下面途径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web 端;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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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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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退)税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符合条件的捐赠]×税率-速算扣除数-已缴纳税款-减免税额
扣除事项提醒
1.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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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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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一处
经营所得
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B 表)》
取得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
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B 表)》
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C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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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时取得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2.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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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黄山市局
作者:罗恒
审核:个人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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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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