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随身听:职业学校校办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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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职业学校校办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企业是指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免税收入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税宣办
编发:税宣办http://file.tax100.com/o/202401/15/763_1705298768897.gif?width=900&size=482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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