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计征进行时,1月份别忘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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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新的会计年度或注册新的公司,企业需要设立新的营业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施行起,江苏省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按次申报缴纳。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也就是说,选择按年计征的营业账簿印花税需要在1月申报期内完成申报缴纳。
宁小税整理了
营业账簿印花税的
常见问题和申报流程
一起来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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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哪些营业账簿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问题二
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税率是: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问题三
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因此,选择按年申报的纳税人,需要在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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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前提
营业账簿印花税申报应以认定按年计征的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种为前提,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功能,查询具体的税(费)种认定信息。
选择按年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如未认定按年计征的营业账簿印花税,请到税务机关进行税(费)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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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1.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
2.勾选需申报的所属期印花税,点击【税源采集】。
3.进入“财行税通用申报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点击【新增税源信息】。
4.在【按期申报】栏依次填写打“*”号的项目,“应税凭证名称”“应税凭证数量”“计税金额”等。
“税款所属期起”和“税款所属期止”的时间,系统会根据“税种认定有效期”自动带出;
填写完整的申报信息后,点击【保存】,弹窗点【确定】,营业账簿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完成。
5.返回到“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页面,勾选本月需要申报的财产行为税报表【印花税】,点击【税源信息同步】,弹窗提示点击【是】,完成同步。
6. 勾选本月需要申报的财产行为税报表【印花税】,点击【申报】,系统弹窗提示本次申报的税款,确认税款无误点击【是】即可完成申报。
7.点击【信息查询】→【涉税查询】→【申报状态查看】可查看申报状态成功与否。
8.点击【信息查询】→【涉税查询】→【申报明细查看】可下载、打印印花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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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没有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的税(费)种认定,但发生了营业账簿纳税义务的,也别忘了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可以通过按次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1.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
2.勾选需申报的所属期印花税,点击【税源采集】,注意选择对应的税款所属期起止范围。
3.进入“财行税通用申报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点击【新增税源信息】,在“按次申报”栏填写相关信息,然后点击【保存】,可以通过【查询税源信息】按钮作废、查看或修改已采集信息。
温馨提示
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应为表头税款所属期起止范围内的任一日,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与税款所属期起止日期相一致。
4. 返回到“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页面,勾选本月可以申报的财产行为税报表【印花税】,点击【税源信息同步】,弹窗提示点击【是】,完成同步。
5. 勾选本月需要申报的财产行为税报表【印花税】,点击【申报】,系统弹窗提示本次申报的税款,确认税款无误点击【是】即可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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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营业账簿印花税选择按年计征的,1月征期内不要忘记申报哦。
2.选择按年计征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未增加的,也需要在1月申报期内进行零申报,否则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
3.若没有按年申报的税(费)种认定,则为按次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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