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4-1-15 12:37:18

年末提醒:税收“黑名单”影响大!这些内容要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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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按规定确定的失信主体,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对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的失信主体,税务机关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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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10.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11.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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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信主体基本情况;
2.失信主体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3.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4.确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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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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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拉到末页,点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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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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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公布栏输入相应信息即可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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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失信主体,或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的走逃(失联)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只将信息录入系统,不向社会公布。在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具体内容请持续关注无锡税务,我们为您倾情解答!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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