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1999〕1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税务系统有关机构的搪法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税务系统有关机构的搪法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内政办字〔1999〕14号
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
你们《关于全区税务系统有关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内税联字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同意自治区国税、地税系统的各级税务稽查局(分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分局)、涉外税务管理局和进出口管理分局等机构,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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