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2 11:10:47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7〕1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7〕10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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