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4-1-15 11:50:13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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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四)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0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02.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03.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04.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05.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滨城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http://file.tax100.com/o/202401/15/228_1705290613379.jpg?width=1080&size=12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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