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4-1-15 11:40:10

12366热点问题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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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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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保类型是否可以变更?如单建变统账,统账变单建。
答:可以。
变更参保类型适用对象:
*第一类:用人单位职工
*第二类: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已办理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变更参保时间:
每年11月1日-11月25日
办理途径:
请您在当年11月1日至11月25日前往税务部门相关业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报系统线上办理变更,如提交V-tax办理,灵活就业等人员可通过“粤税通”小程序--【我的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社保费险种变更】按照相关提示办理变更),并在当年的12月按变更后参保类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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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有调整征收标准上限的政策?
答:有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文件第十条有关规定,继续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有关规定,继续以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为上限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用人单位在2023年11月17日前已申报未缴费的,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更正申报所属期2022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并进行缴费,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在政策出台前已按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缴纳所属期2022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更正申报所属期2022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回多缴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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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我公司可以开具发票吗?
答: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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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答:
一、广东纳税人报验登记: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地在省内(不含深圳)的,系统按照纳税人填写的跨区域经营地,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任务发送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以后,自动完成报验登记。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地在省外(含深圳)的,系统无法完成自动报验,纳税人需按照规定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二、外省纳税人到广东报验登记:
外省(含深圳)纳税人,可使用自然人业务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模块办理报验登记,提交成功后,可在【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查询报验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进度。
请您点击链接下载: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办理套餐操作手册
按照手册指引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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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子税务局逾期未申报如何查询?
答:您好!请您以企业身份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征收查询】-【逾期未申报查询】或【申报信息查询】选择对应的申报日期起止或所属期起止进行查询,【申报信息查询】中逾期申报的申报记录会标红显示,谢谢!
温馨提示:【申报信息查询】暂时只支持查询申报表,不支持打印,如需打印2018年及以后数据请通过【申报查询及打印】模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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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三角税务分局
编发:中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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