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2 11:09:42

河北省税务局 冀税三字〔1991〕第25号 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
冀税三字〔1991〕第25号
税乎网注——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
冀税三字〔1991〕第25号
全文有效
1991.12.30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05号文件《关于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积极与当地的专利部门进行协商,委托其在核发各种专利证书时统一代征印花税。代办的具体事宜,可比照北京的作法及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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