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税客 发表于 2024-1-15 10:13:07

个人股东减资收回投资款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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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减资收回投资款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文/疯狂税客
案例:2022年1月,自然人甲和乙合资成立A公司,各自认缴500万元,各占50%,各自已实际出资100万元。2023年12月,公司账面净资产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万元,未分配利润800万元。2024年1月,A公司申请减资到200万元,股东甲和乙各收回投资款1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分析:以甲为例,乙的作相同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
甲收回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100-100=0
甲拥有A公司净资产:1000*50%=500万元,甲收回投资100万元对应的净资产=100/500*1000=200万元。
甲实际收回100万元是否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好像是哦,好吧,是不需要核定呢?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说了,核定办法有总局规定,查了查,对于这种情况,总局没有核定的办法呢。可以参照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吗?但是67号公告里正列举属于股权转让的情形,也不包括个人股东减资啊!
无需考虑股东收回投资款公允价格的问题。因为超过收回投资款的净资产,依然在公司账上啊,还是公司的权益啊!接上例:
1.假设核定征收:甲收回投资应纳个税=(200-100)*20%=20万元;假以时日,公司分配利润,甲分得利润400万元,应纳个税=400*20%=80万元。注意注意,我们在核定征收的时候,已经考虑了这400万元未分配的利润了,这不就重复征税了吗?
2.假设不核定征收:甲收回投资应纳个税=(100-100)*20%=0万元;假以时日,公司分配利润,甲分得利润400万元,应纳个税=400*20%=80万元。国家税款并未损失,不应在此设计反避税条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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