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2 11:07:38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7〕9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7〕95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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