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2 11:07:3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9〕6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9〕6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内政发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做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较之以前的《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法》在内容上有很大变化,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简化了复议申请程序、规定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赋予了复议申请人更自由的复议选择权等。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也即将出台。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中一定要注意这些变化,以免被动。要注重对法制工作人员和具体执法人员做好培训工作,使他们适应新时期依法治税的要求。
二、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属于本机关复议管辖范围的复议案件要认真给予复议;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要及时转送,不得对复议申请推诿或或故意刁难。在复议案件时,应该维持的处理决定要坚决维持,不应该维持的要坚决依法纠正。切实做到以行政复议行为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复议、应诉案件备案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复议应诉案件上报备案工作。一般案件向上一级机关备案;重大案件要向总局备案。严格履行复议,应诉案件计工作规定,每年7月15日前报送上半年统计报表;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下半年统计报表。 区局将选择恰当时机对各级地税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请各地认真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重视行政复议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经费保证等工作的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全区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要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情况,于1999年9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报告。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9〕6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