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外发[1994]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19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进行认真审核、严防弄虚作假、扩大或虚报已征税款。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既增加税负,又动用期初存货的,应分别计算抵扣的已征税款,即其多缴纳的税款先抵扣已征税款,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9号文规定计算动用存货已征税款,直至抵扣完为止。
计算公式为:
动用存货已征税款=动用存货金额×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4年期初存货余额
三、外商投资企业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应写出申请,连同有关会计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对未申报或申报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处理。
四、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审批权限、比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外发5号文件执行。
二、要建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分离和处理情况的统计制度、分企业设置台帐,并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情况上报省国税局涉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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