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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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二)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01.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人
02.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03.享受条件
1.所有失业保险缴费人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13号)有关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04.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05.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1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滨城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http://file.tax100.com/o/202401/11/426_1704910506054.jpg?width=1080&size=12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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