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新规知多少④|发票销毁查验制度发生了变化
▲戳蓝色字关注宁波税务http://file.tax100.com/o/202401/10/898_1704842105031.gif?width=750&size=311652
http://file.tax100.com/o/202401/10/757_1704842105418.png?width=1080&size=35168
http://file.tax100.com/o/202401/10/898_1704842105639.png?width=750&size=94388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原有的发票销毁查验制度进行了修改,这也是发票新规的第四个重要变化。
原《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删除了“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的表述。
因此,保存到期的发票存根联,开票人可依法直接销毁,不再报经税务机关同意。
我们来了解一下!
http://file.tax100.com/o/202401/10/692_1704842105885.png?width=546&size=5145
全屏看效果更佳哦!
这个知识点您了解了吗?更多发票新规的变化请持续关注我们下一期《发票新规知多少》系列视频吧!
http://file.tax100.com/o/202401/10/923_1704842105989.png?width=620&size=281035
点击链接了解发票新规的重要变化
往期回顾
发票新规知多少①|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
发票新规知多少②|发票领用有新变化
发票新规知多少③|进一步明确发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http://file.tax100.com/o/202401/10/211_1704842106288.gif?width=640&size=3541
来源|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制作|北仑税务
主播|潘雨薇
文字|李 恬 汪盟蓉
审核|应浩辉
校审|李一园
编发|王 卓
▼ 点击下方名片关注宁波税务 ▼
http://file.tax100.com/o/202401/10/902_1704842106446.jpg?width=1080&size=147043
制作|慈溪税务
http://file.tax100.com/o/202401/10/400_1704842106705.gif?width=640&size=620527
记得星标!点点在看让税收政策传得更远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