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1999〕18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函〔1999〕18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3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有关地区和单位按通知中明确的征管范围做好对转制科研机构的接收工作,要求其及时更换税务登记,并办理其他有关涉税事项。待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期满后,要积极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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