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1999〕1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地税字〔1999〕14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内价费发6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换发(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涉外税务登记证)时,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再自立项目和提高标准。对于“三改”企业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优惠和免费标准。
二、根据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各地区在换证过程中要严格审核,凡超过有效期限的统一代码证书要即时通知纳税人更换新的代码证书,以保证税务代码的真实、合法、有效。
三、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凡1999年新开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8月1日前收费标准执行50元/户,8月1日后收费标准执行40元/户,同一年不得收取双重费用。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的收费许可证,领到并使用财政部门的收费票据,所收工本费由各级党委地税部门暂存,每半月向自治区地税局上解一次,并填写工本费上解统计表。上解帐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处:开户行:呼市建行新城南街分理处;帐号:15070733622302643。
五、为加快换证工作进度,提高换证工作质量,并通过换证进一步强化税收基础管理,自治区地税局决定按盟市上缴工本费30%的比例视财政拨款到位情况陆续返还各盟市,返还款主要用于强化基础管理工作及其设施建设,换证过程中发生的装卸搬运费和合理损耗,基层换证工作同志们的加班加点补助等开支,返还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费用上解后,自治区地税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缴和拨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单独列帐管理,确保返还资金的合理使用。
六、换证过程中,区局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换证工作进行督导,解决实际问题。换证结束后,区局将进行换证工作验收评比,并对换证工作中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有关验收评比办法另行发文)。
附件:“1999年度税务登记拘换证工本费收取、上缴明细统计表”(略)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两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内地税函14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78号)规定,以及涉企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程序,为保证对税务登记证的监督管理,同意在核发税务登记证时收取证照工本费。
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套40元。包括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底表。
三、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后,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发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审核验证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内价费字41号)即行废止。
四、税务登记证的定期审核验证手续费,已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涉企收费项目通知(内价费发6号)中予以取消。
五、各级税务部门接此文件后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取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入,要按财政部财预字37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各地收取的工本费收入,要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从1999年8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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