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2 11:06:00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务局 内地税字〔1999〕1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区地税系统印章规范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区地税系统印章规范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地税字〔1999〕14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印章规范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印章规范化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地税系统印章规范化管理和使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内政发1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70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使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印章,各级地税局党组印章,各级地税局内部处(科、股)室印章,各级地税局法人代表名章、各级地方税务局介绍信的使用管理。
二、印章的规格、式样、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自治区各级地税机关的印章一律为圆形。自治区地税局的印章直径为4.5厘米,各盟、市地税局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旗县地税局的印章直径为4.0厘米。各级地税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印章,除自治区级为4.2厘米外,其余均为4.0厘米。
(二)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向右环行。印章所刊名称,应本机关的法定名称,并刊汉文和蒙文,左右对称、蒙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四)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三、制发和启用
(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章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印章由自治区地税局制发;各旗、县(市)地税局的印章由盟市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制发。各级地税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印章由本级地税局制发。税务所的印章由
各旗、县(市)地税局制发。
(二)启用新公章时,由使用单位依据上级机的 批准文件(批准建立新单位件、批准更名件、批准更换公章件)自行印发启用公章通知,并从印发通知当日启用。
四、制章审批
各级地方税务局机关刻制印章,须持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到指定单位按标准刻制。
五、废章更换
已制发的公章,凡有质量问题或磨损严重的,要尽快进行更换。各级地税机关磨损严重的公章要报请制发机关更换。停止使用的公章,要交回原制发单位。
六、使用
(一)各级地税机关的公章,必须经本局局长或副局长签字,方可使用。
(二)各级地税机关的党组印章,必须经本局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的签字,方可使用。
(三)各级地税机关内部处(科)、室的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内部使用时,必须经各处(科)室负责人签字。
(四)各级地税机关的介绍信需经本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方可开具。不许在空白的介绍信上用印。
(五)印章只能在办公室使用,用印许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盖印,不准委托他人使用
七、印信保管
(一)各级地税机关印章必须由专人设专柜分类进行保管,存放印章的文件柜、抽屉要随时上锁、如果发生意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定期对印信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合署办公
各级地税机关中,存在和署办公情况的,应严格区分国税印信和地税印信,按归口和业务范畴使用印信,不得混用或错用。
九、责任
印章的使用由专人负责监督、使用。如果发现审签手续不全,印信负责人有权拒绝使用印信,否则,责任有印信负责人负责,申请用印者负连带责任。
十、附则
(一)各级地税机关与外单位联合发文,须经有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局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二)印章、介绍信在指定管理人员因病因事需由别人代管时,要经领导批准,并履行交接手续
(三)介绍信的印制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介绍信及其存根的销毁要在办公室主任或指定的人员监督下进行,销毁前要按编号进行登记,销毁后要由在场人员签字备查。
(四)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定期对全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印章管理,使用、制发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并纳入规范化管理考核
(五)各级地税机关的办公部门为各级机关印章的主管部门,对本机关各类印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检查督促。
(六)各级地税局法人代表名章由本机关自行刻制,比照公章管理使用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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