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征发[1994]1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考察审定发票定点印刷厂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考察审定发票定点印刷厂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征发1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考察审定发票定点印刷厂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征发1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发票印刷环节的源泉控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普通发票的管理现状,经省国税局研究,决定对发票定点印刷厂(负责印刷国税发票的印刷厂)进行重新考察审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考察确定发票定点印刷厂工作,是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征管工作的需要,也是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杜绝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逃税和其它经济犯罪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家税务局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对印刷企业进行综合考察,填写“承印发票申请审批表”(附后)一至三份于1995年2月20日前报送省国税局征管处。省局对各地报送的发票定点厂进行审查或实地考察,同意后向印刷企业颁发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发票准印证》,原河北省税务局颁发的《发标准印证》同时作废。
三、由于国税系统所管业户普通发票用量减少,省国税局从严格管理的角度出发,决定压缩我省原有发票定点厂数量,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具体名额分配为唐山市、石家庄市三家,其它地市均为两家。
四、考察发票定点厂的具体条 件和标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 规定严格掌握。从明年开始,省国税局对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将采取新的措施,包括增加防伪措施,提高发票印制质量等。因此,要求各市、地一定要严格掌握定点印刷厂的条 件。
五、重新颁发的《发票准印证》是今后印制发票企业印制我省国税系统发票的唯一合法凭证,无此证者均不得承印国税系统的发票,违者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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