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2 11:04:4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1999〕28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两区”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两区”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批复
内地税函〔1999〕285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呼伦贝尔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党发27号文件中“两区”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请示》(呼地税发3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沙区、山区生态建设步伐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字498号)文件精神,对“两区”范围的界定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应由当地政府的“两区”生态建设或综合治理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和林业主管部门来界定“两区”范围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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