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2 11:04:3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1999〕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9〕2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5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我区出口商品发票由各盟市局自行印制管理,发票的规格式样按自治区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征字411号)要求设计印制。如采用微机开具发票,可结合开票软件设计票样。
二、发票票头应为“内蒙古X X X盟(市)出口商品发票”,如需加印企业名称的,可印在地区名称的后面,“出口专用”字样采用3号黑体字,印色与所在联次的颜色一致。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1999〕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