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 | 本期热点问答来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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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
解答: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Q2: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蔬菜取得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解答: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Q3: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能否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解答:
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文件依据: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Q4: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的金额合计是否包括交强险保费金额?
解答: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其中,金额合计包括发票的保费金额(价税合计)、代收车船税金额和滞纳金金额。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来源:12366热线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审核:相关业务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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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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