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2 11:03:2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计字〔2000〕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计字〔2000〕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准确及时地掌握我区重点企业税源的变化情况、客观真实地了解经济运行态势,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直接的数据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税收计会统工作要点》和《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区局决定从 2000年元月份起进一步开展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同时建立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各地,请严格按办法提出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掌握经济税源变动情况的有效途径,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础性工作,为分析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内在关系提供客观依据。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充分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将办法贯彻落实到位。
二、调配专人专机。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一项对计算机技术、税收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要求很高的工作,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要调配业务技术骨干专人负责。为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袭,各地应调配专用微机,并预装计算机病毒防火墙。
三、采取有效措施。各地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按本办法提出的具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数据上报的准确性与及时性。要建立税务部门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确保企业数据的真实可靠。区局将每年对各地的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和考评,以督促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认真做好数据的应用分析。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为组织收入和强化税收征管服务的。各地要充分利用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提供的数据,按月做好税源分析和汇报工作,搞清税源变化原因,为增加税收收入和清理欠税服务。
五、原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内国税计字17号),除<重点税源企业增消两税月快报表))仍按原要求于月后 6日前网络上报外,其它项目暂停上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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