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计字〔2000〕6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计字〔2000〕6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行的《税收会计欠缴税金核算方法》执行两年来,对如实反映和有效清理欠缴税金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欠缴税金成因日趋复杂,仅按发生时间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已不能满足税收工作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按各种成因分类核算和监控、清缴欠缴税金。为此,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于2001年3月1日前将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认和核算完毕。在编报2001年2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时,按已确认的欠缴税金类别反映;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上欠税,暂反映在“其他呆帐税金”栏,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内欠税,仍分别反映在“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栏,。在编报2001年3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时,2000年前和2001年前3个月的欠缴税金必须全部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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