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滴学税法——编制虚假计税依据与偷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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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滴学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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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为解决您身边的办税缴费烦恼,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推出“点滴学税法”专栏,便于您学习、了解,让知法成为素养,用法成为习惯。
编制虚假计税依据与偷税的区别
案例
A公司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金属矿产品、建材、五交化等,注册资本10000000元。2021年度利润总额为-5100576.14元。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发现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其他企业的绿化费用625000元。此费用与该公司取得收入无关,不得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规定,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与偷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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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将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列举为偷税情形,《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者区别在哪里?《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从法条中可以看出,第六十三条中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是偷税采取的手段,必须有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才能确定为偷税。即不仅有行为,而且有后果的,是偷税。《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强调的是采取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手段,而没有规定行为造成的结果,即只有行为,没有结果,适用第六十四条。
总之,这两条的区别就在于采取了相同的手段,但造成的结果不同。一个是造成了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另一个没有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在实际中可以根据有无少缴或不缴税款的事实来分别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
法律链接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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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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